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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1.转让房屋,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而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限,2005年5月31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而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房平均交易价格1. 2倍以下。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而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卜述标准的20%。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该免税规定。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免征土地增值税。
(1)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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