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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了解]:
(一)托收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结算中的托收有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2)跟单托收。
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是指托收单据中仅有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等,而不附有汇票等金融单据。采用这类托收主要由于某些国家对汇票征收印花税,为了减免印花税负担,跨国公司内部以及相互信任的公司之间,采用这种托收方式。
(二)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
按委托人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即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并交付单据后,连同汇票和其他商业票据交托首行,并要求其在付款人(进口商)付清货款后,代收行才能将代表货权的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承兑交单是受委托的代收行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承兑交单仅限于远期汇票的跟单托收。
(三)托收当事人及其责任
(1)委托人。
在托收业务中,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是委托人。
(2)托收行。
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委托人和托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行接受委托申请书后即构成托收银行和委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3)代收行。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银行。
(4)提示行。提示行是要求付款人按托收指示中的交单条件付款或承兑赎单的银行。
是除托收行外,参与收款的银行。
(5)付款人(受票人)。付款人是依照托收指示而受提示的当事人。
一般是汇票上的付款人或托收业务的付款方,通常与进口商是同一当事人。
(四)托收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托收业务会遇到买方和卖方风险、国家风险及外汇管理等风险,托收业务中进出口商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出口商的风险
(1)进口商风险
(2)市场风险
(3)国家风险
2.进口商的风险
3.防范托收风险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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