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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乐考网来源 :互联网  时间:2020-10-16 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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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考网中级会计资格考试频道小编整理发布“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为考生发布中级会计格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等复习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种类

(一)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内容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例如】小李将单价 10000 元的冰箱误看成 1000 元售予小张,由于双方对买卖合同的价格存在重大误解,小李和小张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

【例如】小张误以为小丽是自己的女朋友,为其买了一个项链。

【要点提示 1】重大误解中所谓的行为内容包括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

【要点提示 2】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受欺诈

【案例】老张故意将玻璃手镯说成是翡翠手镯,以高价售予小王。

【解析】小王是受欺诈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而老张是欺诈行为人,不享有撤销权。

【要点提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受胁迫

【要点提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点拨】显失公平是指利用对方已有的不利处境,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点拨】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中重大误解中由行为人(双方),其他由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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